太原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系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体育活动。包括:
第五条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内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在本市举办的各类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条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检查证件,无证检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
第十一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然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体育技术培训、指(辅)导、救护等工作的体育专业人员,均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标准,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从业。
第十三条县(市、区)举办的单项或综合性体育竞赛、表演以及县(市、区)范围内举办的市级以上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由所在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对经营者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查,报送材料下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报。报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经营射击项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规定的弹药,应当先报请上安部门审查批准、经营者举办大型体育竞赛或表演时,应当遵守《太原市大型群众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依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内容经营,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严禁渲染暴力、严禁淫秽、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利用体育比赛进行或者变相。
第二十一条凡经批准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者,应当按规定进行年检。停止营业的,应当及时申报,并交回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不得接纳无许可证件或者无批准手续的经营性体育竞赛或者表演活动。
第二十四条经营射击、航空、武术、散打、拳击、攀岩、跨越、热气球等特殊体育项目,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体育专业合格证件的人从事技术培训、指(辅)导、救护等专业工作。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阻挠、抗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以上处罚也可并处,罚款额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以上处罚也可并处,罚款额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体育经营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退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JN江南sports,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下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